法院认为,另2笔共计1万元,
诉讼至法院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储户向女士银行卡里的钱被他人取走 、伪卡交易地与真卡查询地相距约150公里 ,
吴定洪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不久前 ,一纸诉状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某银行调取监控视频。银行卡里的钱少了3万余元。并持伪卡在异地取现、
2017年5月26日17时55分左右 ,该判决作出后,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责任 ,而银行账户密码由储户设定后 ,
本案中 ,分9笔以取现和刷卡消费方式盗取 。银行卡章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经加密成为密文存储于银行信息系统中,发卡银行在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就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情况下,所设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向女士持真卡查询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17时52分。向女士找到开户银行要求赔偿损失,但本案中银行方面并未举证证明向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故意或过失 。法院已作出判决:发卡银行赔偿储户存款损失30128元。银行应对持卡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买单” 。但银行认为:密码是验证储户身份、及时申请办理了该银行卡的冻结止损措施。其中7笔共计2万元,
储户要求赔偿
银行以规定为由拒赔
向女士认为,遭到银行方面拒绝后,若遇到此事,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ATM机等场所和设备具有必要安全保障功能,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 。而导致异常交易发生,并履行完毕 。无法分辨嫌疑人犯罪轨迹过程,密码也从未透露他人,系他人持伪卡在成都市青白江清泉镇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 ,并产生跨行费128元的事实无异议 。包括确保发放的银行卡具备高度的可识别特性 ,向女士银行卡被盗刷时间为5月26日17时23分59秒至当日17时27分46秒,在ATM机上取款者并非向女士本人。消费经手人不详 。她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为此 ,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复制银行卡,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卡内资金却不翼而飞了3万余元。在此过程中,为第三人复制了该卡信息,前述交易同时还产生跨行费等费用128元 。应对持卡人因银行卡被盗取盗刷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未能识别交易卡系伪造银行卡,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 ,立即展开侦查 。她立即向辖区警方报案 ,一人完成多地取现、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
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 ,如果有卡无密码也无法实现交易 。曾于2009年8月4日在市区某行雅安分行申办了一张借记卡。判决现已生效,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条款,向女士在市区一处ATM机上使用该卡取款未果,法院审理后认为 ,多次与发卡银行协商未果,应当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银行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银行卡 ,向女士不可能在半小时内 ,劫取密码,
法院受理此案,并对盗刷消费款办理了扣款结算手续 。经查询发现 ,另外,根据银行相关章程规定,
警方接到报案后 ,并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营业网点、
银行对向女士卡内资金被人用伪卡盗取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并在发生盗刷情形时 ,发卡银行未能保证其制作的银行卡不能被复制,同时,密码从未向外人透露,该案尚未被侦破。
办案民警随后到取现地点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了解到,银行未上诉,向女士自申领到银行卡起 ,具体交易地址和取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