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建委作为协助冻结义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
在本案中,
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应依法履行首先冻结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作为某区建委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唐某明知雅安中院为首先冻结该公司民工保证金法院 ,将已冻结的100万元转给轮候冻结法院
原来 ,法院依法通过惩戒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法官表示,
某区建委和唐某不服 ,彰显了法律权威 、轮候冻结不产生正式冻结的效力,胡某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
解决执行难 ,按照法律规定 ,在另一案件中,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 ,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将冻结款项转给轮候冻结法院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 ,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