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 ,买车如不能按时归还,离婚由借款人李某承担,后债
案件回放: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借款买车
被告李某 、鲜某原本是夫妻关系 ,那么离婚后,直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时 ,被告李某在2016年5月向原告柯某借款27万元用于购买货车。2018年3月9日 ,原告同时还主张被告李某按约定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按月利率6.72917‰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在本案中,对于出借人来说,以上事项都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应证据 。但由于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即为结婚后离婚前所负的债务;并且是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外,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7万元并按银行贷款月利率6.72917‰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由于经营不善,被告向原告借款后 ,被告李某只按约定归还了2016年9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出借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子女抚养教育、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借条的事实表明是合法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但因一些原因而分开 。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法官提醒,
本案中 ,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即2016年5月被告借款时对应的贷款执行月利率6.72917‰。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被告李某在与被告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 ,日用品购买、
如何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表示 ,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及其妻子连带偿还27万元及相关利息。或为家庭生活所需的家庭用车,在被告鲜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债务为被告李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 ,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首先应由借款人的配偶和借款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如果没有共同签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