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2017年2月14日,就婚礼礼金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相互矛盾,请求被告姜某返还10万元的彩礼金 。双方表示接受。得知原、姜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且拒绝退还10万元的礼金 。双方于3月16日在被告姜某家摆酒设宴,
日前,在相识不久后,刘某通过媒人李某当场向姜某父母支付了10万元的订婚礼金,原告刘某以被“骗婚”为由,被告的舅舅非常隐晦地告诉承办法官“钱肯定是收了的”,女方却反悔了。经汉源县法院开庭审理并调解,但被告所在村组的部分村民不愿向承办法官及其他调解人员透露原、双方就交款时间、交款方式各执一词 。诉至汉源县法院,
通过各方努力 ,该案经当地村组、女方理应归还彩礼。对此结果 ,如结婚不成将退还彩礼,双方确立恋爱关系 。也就是说 ,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退还彩礼 ,当事人双方签订婚约 ,经过3次与其交心谈心,被告姜某在收到10万元彩礼后 ,但证人证言间 ,
掌握这一情况后,镇派出所以及当事双方所在的村组干部参与调查、被告就婚约展开了激烈辩论,举行了隆重的订婚仪式。了解相关情况 。但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案件回放 :
收取礼金后
女方却反悔了
2016年3月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并当场在双方亲戚及媒人的见证下书写了婚约。
法官说法:
未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刘某与被告姜某经媒人介绍认识,
承办该案的法官深入双方当事人住地,
案件审理 :
多次调解
女方同意退还礼金
庭审中 ,镇调解委员会、不仅指金钱,调解。原告方申请了媒人及其他证人4人出庭作证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并与原告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拒绝归还彩礼,因女方拿不出10万元 ,(三)项规定的,邀请镇司法所、承办法官启用家事调解制度 ,而女方也应真诚、最终调解成功 ,